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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资源部关于印发《一时用海治理法子》的通知

颁布日期:2026-07-30 阅读次数:78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天然资源部北海局、东海局、南海局:

  《一时用海治理法子》已经部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天然资源部

2026年7月23日

  

  一时用海治理法子

  第一条 为规范一时用海治理,守护海域使用秩序,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治理法》等司法律规,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及3个月的排他性用;疃,合用本法子。

  第三条 国务院天然资源主管部门掌管全国一时用海的监督治理和领导。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天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掌管本级治理海域内一时用海的监督治理。

  第四条 下列用;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治理法》第五十二条划定情景的,遵循本法子申请一时用海许可:

 。ㄒ唬┕こ滔钅渴┕す讨薪ㄉ璧闹苯臃务于主体工程的施工便路、施工平台、栈桥、管线、围堰、码优等必要一时用海的;

 。ǘ)海洋矿产资源勘查、海洋地质勘查中建设钻井、平台、配套电力设施及辅助工程等必要一时用海的;

 。ㄈ┥婕吧;ず煜叩囊皇庇煤;疃;

 。ㄋ模┡ぷ烊话断咦刺澳艿囊皇庇煤;疃;

 。ㄎ澹┰诟劭凇⒑铰贰⒚亍⒕轮卫砬蠼鸵讶啡êS蚰诒匾皇庇煤5,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或其他合法用;疃斐沙链笥跋斓囊皇庇煤;疃。

  第五条 下列用;疃,不涉及生态;ず煜咔也慌ぷ烊话断咦刺澳艿,可不申请一时用海许可,遵循本法子进行一时用海登记:

 。ㄒ唬┓⒄褂卫馈⑻逵⒂槔值群Q笪穆没疃匾皇庇煤5;

 。ǘ)发展海洋生态;そǜ础⒎涝旨踉志仍帧⒑Q蠊鄄饧嗖狻⒖蒲薪彩诘然疃匾皇庇煤5。

  第六条 填海用海、跨海桥梁用海、海底隧路用海、海砂等矿产开选取海以及其他以持久使用特定海域为主张的用;疃,不得依照一时用海治理。不容以一时用海的方式持久或者变相持久使用海域。

  第七条 国务院天然资源主管部门掌管省级治理海域表一时用海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批和一时用海登记,各海区派出机构凭据职责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处所人民当局天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掌管本级治理海域内一时用海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批和一时用海登记。

  跨区域一时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当局天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掌管一时用海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批和一时用海登记。

  第八条 申请一时用海许可应提交以下资料:

 。ㄒ唬┮皇庇煤P砜缮昵牒蜕昵胧;

 。ǘ)交易牌照、天然人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复印件;

 。ㄈ┯煤I枋┖凸怪物拆除承诺书。

  涉及扭转天然岸线状态职能或建设非透水构筑物的,还应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汇报表。

  涉及利益有关者的,还应在作出准予一时用海许可的书面决定前,提交和谈书或利益有关者赞成一时用海的定见等有关协调文件。

  第九条 天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一时用海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实现审查,并对一时用海情况进行公示,国度还有划定的之表。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情况复杂的,还应征求有关单元或幼我定见。

  天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依附天然资源治理和河山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审查。重要审查事项蕴含:

 。ㄒ唬┦欠穸怨腊踩⒑I辖煌ò踩槌沙链笥跋;

 。ǘ)是否对其他合法用;疃槌沙链笥跋;

 。ㄈ┥婕吧;ず煜呋蚺ぷ烊话断咦刺澳艿,是否切合有关司法律规和政谋划定;

 。ㄋ模┥婕昂S蚴褂寐壑さ,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

 。ㄎ澹┥婕袄嬗泄卣叩,是否协调一致;

 。┥婕罢髑笥泄氐ピ蛴孜叶,是否获得赞成定见。

  审查通过的,天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依法作出准予一时用海许可的书面决定;审查未通过的,天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依法作出不予一时用海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注明理由,奉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势。

  第十条 一时用海许可期限不超过3个月。

  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海上油气勘探项目一时用海许可期限届满,确有必要持续一时用海的,应于期限届满20日前提交代续用海申请,注明接续用海期限合理性。

  一时用海许可期限届满仍未提出接续用海申请但持续使用海域的,责令5日内提交代续用海申请。

  接续用海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上次一时用海许可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头推算。一时用海许可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经营性一时用海应在获得一时用海许可后一次性缴清海域使用金。其中,非透水构筑物用海海域使用金计征步骤为:用海面积×海域使用金征收尺度×100%;其他用海方式海域使用金计征步骤为:用海面积×海域使用金征收尺度×25%。接续用海应再次缴纳海域使用金。

  一时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前提和减免法式参照《海域使用金减免治理法子》蹬仔关划定执行。已核准减免海域使用金且用海规划无变动的接续用海,不再沉复解决减免手续。

  天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作出准予一时用海许可的书面决定后,应实时将海域使用金费源信息推送至征收机关。

  海域使用金缴清之前不得使用海域。未按划定缴清海域使用金且经催缴逾期仍未缴清的,天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撤销一时用海许可。

  第十二条 进行一时用海登记的,应于用海前15日向天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提交一时用海登记资料,蕴含用海内容、用海领域、用海期限、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拆除规划等。

  因防灾减灾救灾等急需一时用海的,能够先行使用,并于15日内提交登记资料。

  天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对一时用海情况进行公示,国度还有划定的之表。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登记用海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 天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在作出准予一时用海许可的书面决定或一时用海登记公示期实现后5日内,将有关一时用海信息纳入天然资源治理和河山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传递法律机构,向社会布告,国度还有划定的之表。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不得擅自扭转经核准的海域用处;确需扭转的,应报原核准一时用海的天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核准。被许可人不得出租、出借一时用海许可。登记人不得擅自扭转海域用处。

  第十五条 一时用海许可被撤销、撤回的,被许可人应按要求终场使用海域,并在划定期限内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一时用海登记后,天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机构发现用;疃怨腊踩⒑I辖煌ò踩蚱渌戏ㄓ煤;疃槌沙链笥跋斓,登记人应按要求终场使用海域,并在划定期限内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一时用海许可或登记期限届满且未解决持续用海合法手续的,被许可人或登记人应终场使用海域,并于10日内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十六条 一时用海涉及生态;ず煜呋蚺ぷ烊话断咦刺澳艿,被许可人应严格落实生态建复使命。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治理法》等司法律规的划定处置:

 。ㄒ唬┪淳俗蓟蛘咂『俗挤阜ㄕ加煤S虻;

 。ǘ)一时用海许可期限届满且未解决持续用海的合法手续,或一时用海许可被撤销、撤回后,仍持续使用海域的;

 。ㄈ┥米耘ぷS蛴么Φ;

 。ㄋ模┪窗椿ú鸪煤I枋┖凸怪物,被责令期限拆除后逾期仍不拆除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天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可结合现实,造订经营性一时用海市场化出让有关划定。

  第十九条 本法子划定的“日”以工作日推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条 本法子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一时海域使用治理暂行法子》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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